发布时间:2025-10-15 18:00:53    次浏览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涉及规范管理小餐饮、食品小作坊、摊贩,以及对食品添加剂、配送食品等。食品添加剂:设“使用日记”至少保存两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探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散装食品:防尘遮盖 提供专用取用工具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校园周边:中小学200米内禁经营食品摊贩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明确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对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经营的摊贩依法取缔。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处二百元罚款。外卖食品:使用专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小作坊:严禁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小作坊拟严禁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厂区外部显著位置明示其生产厂点的法定名称或者规范性简称;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何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也应当公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